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昨日公布的中小板关注函(【2020】第142号)显示,杭州中恒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恒电气“,002364.SZ)于2020年2月6日披露《关于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减持公司股份计划的预披露公告》,实际控制人朱国锭及其一致行动人包晓茹拟于公告披露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六个月内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等方式分别减持股份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52%和1.66%。2020年2月20日,中恒电气在互动易平台回复称,公司与特斯拉就目的地业务开展合作,特斯拉可以来中恒大厦充电,另外中恒电气紧抓行业发展态势,正积极开拓充电桩市场,保持充电桩业务快速发展。前期,中恒电气也曾多次针对投资者提出的是否与特斯拉开展业务合作等问题予以肯定答复,相关回复得到部分媒体报道。深交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对此高度关注,并请中恒电气就以下事项进行认真自查并做出书面说明:
1、中恒电气应详细说明公司与特斯拉的合作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合作协议签署情况、合作开始时间、已有合作模式、公司提供产品或服务的具体内容。
2、中恒电气应详细说明“目的地业务”的具体含义,“特斯拉可以来中恒大厦充电”是否仅指公司办公所在地布局特斯拉充电设施;应进一步说明相关充电设施的运营主体,中恒电气应在该项业务中的具体盈利模式。
3、中恒电气应提供与特斯拉合作至今的业务明细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各项产品或服务的具体内容,相应业务的营业收入金额、占同期公司营业收入的比例,并结合在手订单和合同签订情况说明相关业务对公司的影响并充分提示风险。
4、中恒电气应说明公司充电桩业务发展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充电桩业务的具体类别、业务范围、开展形式,近一年及一期充电桩业务的收入情况及占同期营业收入的比例。
5、中恒电气应结合上述问题,进一步说明公司是否存在以互动易回复替代临时公告的情形,是否存在选择性披露情形,前期临时公告和定期报告是否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信息。
6、中恒电气应结合公司近三个月的股价走势,补充披露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公司董监高和持股5%以上股东是否存在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的情形,是否存在利用互动易平台披露与特斯拉合作进行公司股价炒作并配合股东减持的情形,同时以列表形式逐笔披露截至回函日上述人员的减持进展情况。
7、中恒电气应认为应予说明的其他事项。
同时,深交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提醒中恒电气:上市公司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本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规定,诚实守信,规范运作,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发现,中恒电气成立于2001年7月11日,注册资本5.63亿元,实控人朱国锭为法定代表人,于2010年3月5日在深交所挂牌,截至2019年9月30日,杭州中恒科技投资有限公司为第一大股东,持股2亿股,持股比例35.56%,朱国锭为第二大股东,持股3426.17万股,持股比例6.08%。杭州中恒科技投资有限公司成立于2000年12月28日,注册资本1500万人民币,包晓茹为法定代表人、小股东,持股比例30%,朱国锭为大股东,持股比例70%。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杭州中恒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中小板关注函【2020】第 142 号
杭州中恒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2 月 6 日,你公司披露《关于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减持公司股份计划的预披露公告》,实际控制人朱国锭及其一致行动人包晓茹拟于公告披露之日起 15 个交易日后的六个月内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等方式分别减持股份不超过你公司总股本的 1.52%和1.66%。2020 年 2 月 20 日,你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回复称,你公司与特斯拉就目的地业务开展合作,特斯拉可以来中恒大厦充电,另外你公司紧抓行业发展态势,正积极开拓充电桩市场,保持充电桩业务快速发展。前期,你公司也曾多次针对投资者提出的是否与特斯拉开展业务合作等问题予以肯定答复,相关回复得到部分媒体报道。
我部对此高度关注,请你公司就以下事项进行认真自查并做出书面说明:
1、请详细说明你公司与特斯拉的合作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合作协议签署情况、合作开始时间、已有合作模式、你公司提供产品或服务的具体内容。
2、请详细说明“目的地业务”的具体含义,“特斯拉可以来中恒大厦充电”是否仅指你公司办公所在地布局特斯拉充电设施;请进一步说明相关充电设施的运营主体,你公司在该项业务中的具体盈利模式。
3、请提供与特斯拉合作至今的业务明细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各项产品或服务的具体内容,相应业务的营业收入金额、占同期公司营业收入的比例,并结合在手订单和合同签订情况说明相关业务对你公司的影响并充分提示风险。
4、请说明你公司充电桩业务发展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充电桩业务的具体类别、业务范围、开展形式,近一年及一期充电桩业务的收入情况及占同期营业收入的比例。
5、请结合上述问题,进一步说明你公司是否存在以互动易回复替代临时公告的情形,是否存在选择性披露情形,前期临时公告和定期报告是否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信息。
6、请结合你公司近三个月的股价走势,补充披露你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你公司董监高和持股 5%以上股东是否存在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的情形,是否存在利用互动易平台披露与特斯拉合作进行公司股价炒作并配合股东减持的情形,同时以列表形式逐笔披露截至回函日上述人员的减持进展情况。
7、你公司认为应予说明的其他事项。
同时,提醒你公司:上市公司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本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规定,诚实守信,规范运作,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函告
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2020 年 2 月 20 日